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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穆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穆棱市****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穆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黑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AEKZZ4518E200869),沿穆棱市下城子镇仁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下城子镇好声音歌厅门前时,被穆棱市公安局下城子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交穆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到案后,吴某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黑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一辆(无牌照,车架号:LAEKZZ4518E200869,照片);

2. 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等;

3. 证人商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凤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诉讼案卷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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