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乡**村,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乡**村,住绥滨县**乡**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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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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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2010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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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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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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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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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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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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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19年11月17日20时,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黑H****1号白色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绥滨县绥滨镇滨北路五一公园西大门对面胡同出来沿滨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右转弯进入红星大街,沿红星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红星大街与奋斗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 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9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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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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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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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李学堂 2020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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