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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分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翁牛特旗大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玉线6公里+600米处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无牌号卢纶拖拉机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5.106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翁牛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翁公物检字(2014)第0266、0267号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波

助理检察员:额尔古纳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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