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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 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8 月19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2 日21 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9****小型轿车,沿本市友新高架转苏福快速路,在横塘出口驶出快速路,后在鑫苑路、晋源路路口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等;

2.证人夏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处警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军

202041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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