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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楼**层**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0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西安市公安新城分局决定对吴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8时4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1号黑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环城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供电局门前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7.9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吴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0.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吸毒检测报告单;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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