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户籍地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贵FL****号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望城路“惠泽家常菜”附近前往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其居住的**小区,快接近**小区停车场入口时,倒车过程中碰撞王某甲停在此地的贵F7****号轿车,之后前行与任某某驾驶的贵FK****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后任某某报警,民警出警随即将吴某某和任某某带至毕节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1.39mg/100ml,任某某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
案发后,吴某某得到了王某甲、任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抽血取样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5********。
2.侦查卷宗1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装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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