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本案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监视居住;10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住安顺市西秀区**镇**村,案发前系黄果树旅游区******协管员。2020年5月31日下午,吴某某在同事王某某家吃饭饮酒玩耍,王某某家住**镇**小区。16时许,吴某某驾车回家,王某某随车前往,经由**镇**村往**村方向行驶,至**村路口处,与同村吴某乙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致吴某乙所驾车辆侧翻,车内乘客王某乙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等人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经过。经民警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143.3mg/100ml。19时许,民警抽取吴某某血样送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8.45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被致肋骨骨折、右侧气胸等,属轻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以驾车通过直行路口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现场视频、交通事故强制措施凭证、病历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吴某乙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龙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吴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情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提取当事人血样现场及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违反操作规范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人员受伤,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并产生严重后果,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够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经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七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刑罚,并处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光义
检察官助理 王鲜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本案侦查卷宗两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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