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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5********,侗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黎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喝酒后驾驶桂RX****号小型轿车沿黎洛高速公路由洛香往黎平方向行驶,23时34分,当行驶至黎洛高速黎平南收费站出站口后,被在黎洛高速黎平南收费站参加疫情防控的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对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鉴定,吴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忠模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黎平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50206****。

2.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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