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5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5**,汉族,专科毕业,务工,现住郑州市惠济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3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二七区京广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原路北5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醇含量为158.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户籍信息、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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