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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郯城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郯薛线郯城县**街道**村西侧路段与杨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吴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儒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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