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1********,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经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其本人的湘LQ****号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76夏蓉高速苏仙南服务区时,因卡口系统预警车主驾驶信息异常,被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其驾驶证已被依法注销,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两次数值分别为144mg/100ml、148mg/100ml。经湘南学院司法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40mg/100ml。
被告人吴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卡口视频截图、现场查获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胜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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