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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6********,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嘎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镇**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蒙F*****号银色轻型普通货车在鄂温克族自治旗辉河检查站处时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9月25日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的血样检测结果为:被鉴定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29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等,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哈斯其木格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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