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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小区**幢**号,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于同月3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渝A*****号小型轿车拉载柳某某,从綦江区版画院“白宫KTV”路边出发,沿九龙大道、綦江大桥驶向康德城小区,在城北大桥路口与刘某某驾驶的渝B*****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吴某某查获,经抽血检测,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经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对刘某某积极赔偿,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渝公鉴(乙醇)【2019】35704号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犯罪事实;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结合其供述证实其具有坦白情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2320****;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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