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88********,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青溪镇河东村往青溪镇五里牌方向行驶,21时11分行驶至镇远县青溪镇五甘线1公里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12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昌焕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镇远县**村**组,联系电话:1359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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