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酒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2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和朋友步行至**KTV娱乐,娱乐期间饮酒,于次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又去**酒吧娱乐,娱乐期间饮酒,于凌晨0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新N9****号车从**路**酒吧停车场行驶至**路**酒吧斜对面**十字时,因与路人发生争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9973****。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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