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2********,汉族,山东高密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高密市**村**号,现住高密市**花园小区4-2-1802。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夷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医院东门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