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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呼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呼玛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呼玛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龙江银钢牌乳白色方向盘式电动四轮车(机动车)在呼玛长征街与建设南路交叉路口与一辆红色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31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呼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波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呼玛县**镇;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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