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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系密山市**村委会**组农民,住该村。2019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黑G****2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密山市**镇**浴池附近与人发生争执,被**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交警大队处理。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6.41120毫克/100毫升。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密山市传唤到案。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正侧位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长财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密山市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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