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本院对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男装摩托车载着被害人胡某某从龙川县老隆镇富贵花园附近开往涧洞村方向,行至龙川县X159线(老隆镇下泡水和盛食品商行)时,与正在倒车的由叶某某驾驶的粤A3L0X6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告人吴某某、被害人胡某某受伤。经叶某某报案,被告人吴某某被龙川县公安局现场抓捕归案。
经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mg/100ml。经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与叶某某分别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协议,被害人胡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证明、涉案摩托车机动车查询信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查询证明;
2.证人叶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广东河安司鉴[2019]醇鉴字第220号、第2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东[2019]临鉴字0389号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艳莉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侦查卷和证据一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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