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77********,汉族,中共党员,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成安县**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与朋友一起喝酒后,其本人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大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邯大南线交叉路口时,未遵守让行规定与沿邯大南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庞某甲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载程某某、庞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庞某甲、程某某、庞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经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1mg/100ml。后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对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15.3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54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民事裁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成安县**区**村村委会证明、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等;
2.证人尚某某、邱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庞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魏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
7.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金丽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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