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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现住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湘GR8070号小型客车,从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出发,经G352线自西往东行驶往张家界市城区方向,当车行驶至G352线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广岩嘴村三组路段时,因越中心线超车,与相对方向直行的由被害人殷某某驾驶的湘GK6987号小型客车相撞,后湘GK6987号小型客车失控又撞伤道路北侧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二人,湘GR8070号小型客车失控后又刮擦到由樊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路外的车牌号为湘GE1679的小型客车,致三车辆受损。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殷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无责任。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4.955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酒精吹气结果单;

2.证人秦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测试酒精笔录(附照片))、血样提取笔录(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6.视频资料:交通事故现场执法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并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琦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7442****

2.侦查卷2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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