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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沙县**汽车服务部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沙县**汽车服务部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时2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车,沿梅列区河西路由南向北行至河西路水榭新城路段时,追尾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毁损及廖某某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下车查看,廖某某当场报警,吴某某则在现场等候处理。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吴某某带至三明市第一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福建省三明市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1.77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进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轻微伤及车辆毁损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富泓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沙县**汽车服务部宿舍。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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