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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乐平市**镇**村**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15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赣******小型汽车在乐平市塔前镇桃林村大山脚下村地段与华某某驾驶的赣******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后导致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受伤。后经检测,在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92.36mg/100ml。被害人华某某的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朱某某的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2020年2月10日,乐平市交警大队作出该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华某某、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到案说明、驾驶人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明

检察官助理:华俊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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