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88********,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葵山镇黎家坝村委会耿家村46号,现住弥勒市**镇**路**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滇东南一饭店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饭店沿锦屏路向王炽路方向行驶,21时29分,行至弥勒市城区王炽路左右分开路口向南3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吴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5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玲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7694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59页、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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