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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晚,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玉溪市红塔区策磨线由北向南方向行驶。20时40分许,行驶至策磨线K2203+8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吴某某血样中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96.93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系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93mg/100ml血、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剑华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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