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陕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小区。1995年10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犯流氓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犯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勉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的同事李某某知道吴某某当天过生日就电话联系一起聚会。两人到厂区大门口附近的一餐馆后,吴某某又电话约叫了同事岳某某到场,三人聚会饮用了一瓶七两五的西凤牌白酒和一些汉斯牌啤酒,期间,岳某某有事先行离开。当日20时许,吴某某、李某某离开餐馆。随后,吴某某驾驶自己的新M****号**牌小型轿车准备回家,沿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设置的临时值勤点接受检查时,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07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勉县骨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 、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勉县骨伤科医院证明一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勉县人民法院[1995]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现场照片、吴某某所饮白酒、啤酒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及告知笔录;

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资料;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笔录、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236.89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200毫克/100毫升的”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中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自胆

检察官助理:高晶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至在家,联系电话1874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