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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县**大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赣A*****小车沿朱桥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距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二号门100米处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检察官助理:林海啸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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