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县**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赣A*****小车沿朱桥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距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二号门100米处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检察官助理:林海啸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