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3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号,暂住台州市台州湾新区**工地宿舍。因犯强奸罪,2003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2011年7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4日0时4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1****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路与**路交叉路口**广场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的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达到醉酒的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呼气检测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照复印件及电话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有关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样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刚
2021年3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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