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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余市**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半个月办案期限。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扶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133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乡**蔬菜水果店前,与辛某某驾驶津LC****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吴某某受伤。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松原市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籍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 视听光碟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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