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院**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00时25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蒙A*****(真实号牌为蒙A*****)号机动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闻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昭君路,沿昭君路行驶至昭君路与南二环快速路辅路十字路口,右转由西向东驶入南二环快速路上匝道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6. 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检察官助理:杨群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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