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7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从顺庆区“胡桃里”酒吧外的停车场驶出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7mg/100ml,后将其带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8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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