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9********,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5黑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东区泰兴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池里6号楼旁,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昕
检察官助理:郭晓敏 王辉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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