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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峰,住娄底市娄星区**建材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6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在娄底市娄星区城区道路上行驶。驶至新星南路与月塘街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9.8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讯问,吴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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