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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619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N****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大路宁职院路段处与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栏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某在肇事后离开现场,之后返回现场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吴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237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提取血样笔录;

7.视听资料:抽血、执法过程录像等。

被告人吴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浪

2020421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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