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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贵池区翠微西路由西向东直行,22时40分许行至046号路灯杆处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吴某某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国云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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