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宝丰县***,农民,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车摩托车,沿宝丰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镇派出所门口处时,被宝丰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霞

检察官助理:刘伟涛

2020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 卷宗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