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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吴XX,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李庄镇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执行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XX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0时55分,被告人吴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封丘县黄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封丘县黄贯线6公里200米李庄社区第五标段处,与行人刘广兰相撞,造成刘广兰及吴XX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XX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封丘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封丘县人民医院依法对其抽取了静脉血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吴XX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封丘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书、在逃人员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刘X兰、王X海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新乡牧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时军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XX现被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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