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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大仲村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陵县大仲村镇驻地路段行驶至大仲村派出所院内时,被兰陵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78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大仲村镇**村。电话:1586691****; 

2. 侦查卷1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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