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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村**号,住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为鲁******号轿车,沿兴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仕路东付社区西门时,与车牌号为鲁******号轿车、车牌号为鲁******号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勘查事故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吴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然后将吴某某带到寿光市中医院抽取了血样三份。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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