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齐河县赵官镇政府街通黄河大坝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赵官镇吴庄管区门口路段时,与顺行在前程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自卸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经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6mg/10OmL。

齐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4日立案侦查,吴某某因伤住院,在接受民警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查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