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社,住该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2月22日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4时许,吴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甘G8****“五羊”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山丹县山红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丹县三建公司门前路段,在超车时为避让对面所行驶来的车辆,与曹某某正常由南向北驾驶的甘G4****(临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曹某某受伤,后继续驾车前行,在行驶至长城新村第一道铁路时,被驾车经过的周某某拦截并报警,民警到达后,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有醉驾嫌疑,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经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20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综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身体损伤鉴定书、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书、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山红公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荣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县**镇**村**社。
2.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案件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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