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6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重庆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31日23时58分许, 被告人吴某某醉酒(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90mg/100ml)驾驶粤S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镇**路**停车场内与停放于停车场内罗某某的川A3****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川A3****号小型越野客车后经损失价格鉴定评估11367元。事后吴某某赔偿了罗亮35000元,得到罗某某的谅解。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8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576****;缴纳保证金5000元。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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