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从广州市黄埔区上堂村沿科丰路中心绿化带分隔以东第三条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进南云五路281米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同向车道前方由黄某某驾驶靠边停车的粤A6F****号小汽车的车尾,造成吴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15.8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白云湖创意园附近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 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5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988****(保证人曾某某, 1557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证据开示材料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光碟1张,随案移送。
6.《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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