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社区**座**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Y004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Y004线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新田村委会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温某某驾驶的粤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温某某轻微擦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64.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吴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现场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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