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04.86mg/100ml)驾驶粤RQG****号小客车行驶至连州市**镇**路**路段时,被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九陂中队的民警依法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霓裳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居住英德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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