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3时24分,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M****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5.l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本案卷宗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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