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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29291981********,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P****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黄石西路进小坪西路西115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94.8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

2.被告人供述:吴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豪

 检察官助理 陈泽娜

2020年7月22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57058****、1881920****。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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