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驾驶桂E****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广西合浦县国道325线635km+200m路段处时,被广西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办案说明等;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3.《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怡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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