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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1********,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池市宜州区**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桂M****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池市宜州区国道323线由西向东行驶。次日0时许,行至国道323线******m(宜州区**红绿灯路口)时,撞上前方等待红绿灯通行由兰某某驾驶的桂M****8号小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置。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55mg/ml,属醉酒驾驶。经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宜州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赔偿兰某某损失4240元,并取得兰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洁俊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0788****,

保证人邓某某,联系电话:1787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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