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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告人吴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5日09时40分,吴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湘GH****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张桑高速教字垭收费站入口时,因车厢内装载19瓶液化气,被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张家界支队民警在例行检查中查获。经现场询问核实,湘GH****轻型货车非运载危险品专用车且驾驶员吴某某无危险品运输资质。2020年4月1日,吴某某因涉嫌实施危险驾驶罪,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保证金收据、永定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4.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道路上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四)项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充分,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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